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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建立养殖业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

    信息发布者:杜甫店
    2019-03-05 19:49:25   转载
  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    (一)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;

    ( 二 )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;

    (三)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;

    ( 四 ) 有符合法律 、 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;

    (五)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。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。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。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
    (一)通过本社章程,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;

    (二)选举产生理事长 、理事 、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;

    (三)审议其他重大事项

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    (一)名称和住所;

    (二)业务范围;

    ( 三 ) 成员资格及入社 、 退社和除名;

    (四)成员的权利和义务;

    ( 五 )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任期、议事规则;

    ( 六 ) 成员的出资方式 、 出资额;

    (七)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、亏损处理;

    (八)章程修改程序;

    (九)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;

    (十)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;

    ( 十一 )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
   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,申请设立登记:

    (一)登记申请书;

    (二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;

    (三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章程;

    (四)法定代表人、理事的任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明;(五 )出资成员签名、盖章的出资清单;

    (六 )住所使用证明;

    ( 七 ) 法律 、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,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,应当申请变更登记。


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。


    第三章 成 员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,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、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,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,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,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,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。


    但是,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,并报登记机关。


   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,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。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,可以有一个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;


     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,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。


    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


    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,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:

    (一)组织机构建设。 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第四章,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、职权、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, 成员(代表)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是执行机构,监事会是监督机构。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,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: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。


    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。


    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。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,离不开财务核算。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,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, 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账员担任,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理做账。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。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, 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。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,可设置办公室、财务室、技术(供应)服务部、市场营销部等机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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